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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四类化学品: 第五十七条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 第五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考核、核验或者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细则规定的许可时限内,但应当将所…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监控化学品管理的实施办法,发布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表格样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公布,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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