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监控化学品以及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其监控化学品达到或者超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应当履行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做好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国际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包括: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供国际视察所需的数据资料,及时回答视察组的问询;
确保视察组顺利查看视察任务授权范围内的设施或者区域,配合视察组进行取样和分析;
提供视察组及陪同人员所需的工作场所、通讯手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