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5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5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