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保存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前6个月的销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