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5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