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