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5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5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