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的标定生产能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生产能力150%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次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