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或者专用设备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