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节 谈话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节 谈话 第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可以依法进行谈话。 与被调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当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名、捺指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对于被调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谈话时出具《谈话通知书》。 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