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
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
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