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的;
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等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事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其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