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三百一十四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政务处分决定;
问责决定;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决定;
采取调查措施的决定;
复审、复核决定;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
政务处分决定;
问责决定;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决定;
采取调查措施的决定;
复审、复核决定;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