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百零一条 监察人员离任三年以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百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