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按照管辖权限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办理涉外案件;
按照上级监察机关要求,协助配合其他监察机关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汇总和通报本地区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承担本地区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地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驻在单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