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监察机关正在就有关问题线索进行适当了解时,向监察机关投案的;
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
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监察机关谈话时投案的;
职务犯罪问题虽被监察机关立案,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采取监察强制措施,向监察机关投案的;
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后到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涉嫌职务犯罪潜逃后又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经他人规劝或者在他人陪同下投案的;
虽未向监察机关投案,但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的;
具有其他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
被调查人自动投案后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