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