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十八节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等文书材料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采取法定不…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察机关接到口岸移民管理机构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边控对象的通知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到达口岸办理移交手续。无法及时到达的,应当委托当地监察机关及时前往口岸…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予以解除。承办部门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在重要紧急情况下,经审批可以依法直接向口岸所在地口岸移民管理机构提请办理临时限制出境措施,期限不超过七日,不能延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