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照监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再派出。
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领导。
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再派出监督单位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领导。
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再派出监督单位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