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搜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搜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搜查应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女性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调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出示《搜查证》,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