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九节 留置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九节 留置 第一百三十条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按照本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审批可以再延长,再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需要再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 再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在留置期满前向被留置人员宣布再延长留置时间的决定,要求其在《再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再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