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失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