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被责令候查人员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决定。被责令候查人员有紧急事由,无法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行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监察机关批准被责令候查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申请后,应当告知其遵守下列要求:
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不得从事妨碍调查的活动;
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被责令候查人员因正常工作或者生活需要经常性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一次性审批其在特定期间内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