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节 询问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九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节 询问 第九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询问结束后,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在笔录中签名。调查人员应当将到场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证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有翻译人员。询问结束后,由翻译人员在笔录中签名。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