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节 证据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节 证据 第六十七条 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用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