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节 证据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节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依法如实提供证据。对于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泄露相关信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本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第二节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