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需要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协助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出具《委托调查函》;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对采取措施提供一般性协助的,应当依法出具《商请协助采取措施函》。商请协助事项涉及协助地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的,应当由协助地监察机关按照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报批。协助地监察机关对于协助请求,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