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百八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