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计划,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组织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重大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办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涉外案件;

指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汇总和通报全国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合作网络;

承担监察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职责;

承担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