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涉嫌行贿等犯罪的涉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

揭发所涉案件以外的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的重要线索指向具体的职务犯罪事实,对调查其他案件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的;

提供的重要线索有助于加快其他案件办理进度,或者对其他案件固定关键证据、挽回损失、追逃追赃等起到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