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五节 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五节 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当审核相关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 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审批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要求调查部门补充完善材料。 第五节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