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应当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