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四节 通缉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四节 通缉 第一百六十条 监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抓获被通缉人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核实被抓获人员身份,并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派员办理交接手续。边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区,至迟不得超过三日。 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将被抓获人员送往当地监察机关留置场所临时看管的,当地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并保障临时看管期间的安全,对工作信息严格保密。 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将被抓获人员带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附《留置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