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辨认开始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但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存在其他瑕疵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