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接收。 接收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根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十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