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相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