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一百零三条 留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消防、医疗、餐饮及安保等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留置期间发生被留置人员死亡、伤残、脱逃等办案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