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三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能逃跑、自杀: 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曾经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行为的; 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意图的; 其他可能逃跑、自杀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