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