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