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四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