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