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