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