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八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