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