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三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时将其任职和变更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