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决定,没收有关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