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评估、评审、测定的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出具虚假意见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