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的畜禽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